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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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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FOB与CFR、CIF简析
在国际贸易买卖中,交易双方相距甚远,其所交易的商品,通常需要经过长途运输,在货物运输、交接过程中,需要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安排运输与保险,有关上述事项由谁承办,费用由谁负担,风险如何划分,买卖双方便采用某种专门的用语来概括各自的权利业务。这种用来表示双方责任、费用与风险划分的专门用语,称为贸易术语,本期我们就简单介绍几种主要的贸易术语。
  一、船上交货FOB
  (一)、卖方的基本义务: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负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与风险。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
  (二)、买方的基本义务:按时派船到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支付运费,并将船名和到港装货日期及时通知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起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按合同规定付款赎单。
  大宗商品按FOB条件成交时,买方通常采用租船运输。由于船方通常多按不负担装卸条件出租船舶,故买卖双方易在装货费由谁负担问题上引起争议。为此,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应在FOB后,另有装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以明责任,这就产生了FOB的变形。常见有下列几种:FOB 班轮条件:指装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买方不负担。FOB吊钩下交货指卖方仅将货物交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即卖方不负担装货费用。FOB 包括理舱指卖方负担货物装船和理舱费用。FOB包括平舱:指卖方负担货物装船和平舱的费用。FOB包括理舱和平舱指卖方负担货物装船、理舱和平舱的费用。
  二、成本加运费CFR
  CFR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运至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
  (一)、卖方的基本义务
  1、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负担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按时在装运港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到达船舷时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按合同规定提供正式有效的提单、发票及其它有关凭证。
  (二)、买方的基本义务
  1、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
  2、 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受领货物,并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和交纳进口税。
  3、受领卖方提供的各种约定的单证,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值得注意的是,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而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损失。
  凡大宗货物按CFR条件成交,容易在卸货问题上引起争议,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上订明:CFR班轮: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用。CFR卸到岸上: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其中包括驳运费在内。CFR吊钩下交货: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的费用,在船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由买方负担。CFR舱底交货: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
三、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CIF
  按CIF条件成交,虽然货物在运输途中的灭失和损坏的风险由买方负担,但由于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保险费,故卖方必须负责签定保险合同,按约定的险别投保货物运输险,并支付保险费和提交保险单。卖方负责保险,具有代办性质,如果事后发生承包范围内的损失,由买方凭保险单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能否索赔到手,卖方不负责任。
  按CIF条件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装运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物送到目的港的义务。CIF包含风险划分和费用划分两个分界点。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在费用划分上,卖方只支付承运人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如由于运输途中风险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则应由买方负担。在CIF条件下,只要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按期把货装到指定的目的港船上,同时办理了保险,并将约定的单证及时交给买方,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即使卖方装船以后至交单这时间内,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要求,买方就必须付款;反之,即使货物安全到达并符合要求,若单据不符合要求,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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